6月16日,据央广网报道,山西太原的王女士在央广网?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上反映了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,她在6月9日购买的海底捞“捞派豆花干拌麻辣烫套餐”中,发现所附的海底捞花生芝麻调味酱包装上标注的分装日期竟然是2025年6月15日,这让她怀疑自己买到了“未来日期”的食品。
王女士回忆说,她在6月9日花费24.4元,通过外卖平台在太原市小店区某商场的海底捞购买了“捞派豆花干拌麻辣烫套餐”,用餐时,她注意到了芝麻酱的分装日期,但由于经常点该店的外卖,起初并未对此产生疑虑,食用约一小时后,王女士出现了腹泻症状,这时她才意识到食品可能存在问题,她提供的图片显示,该芝麻酱的分装日期为2025年6月15日17:05,出品时效为24小时,使用方法为开封即食。
事发当天,王女士通过太原12345热线反映了这个问题,6月12日,她接到处理该投诉的工作人员电话,被告知涉事海底捞商家的行为属于免罚范围。
该工作人员解释说,不予处罚的依据来自《市场监管行政盈利行为首违不罚清单》,该清单中提到: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属于免罚范畴,条件包括:没有造成严重后果;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;以及两年内不出现这种行为三次。
工作人员还表示,目前的答复是初步调查结果,具体案件仍在调查中,后续会将处罚结果进行公示。
对此,王女士认为,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盈利行为的定性存在偏差,即便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定性为准,涉事商家是否符合免罚标准仍有待商榷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,食品标签必须真实、准确,不得含有虚假内容,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: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,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,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许可证,在决定处罚幅度时,需综合考虑是否存在主观恶意、危害后果严重性、涉案规模与性质、主动纠错与配合程度等因素。
6月16日,海底捞相关工作人员回应媒体,经属地监管部门实地调查,确认花生芝麻调味酱实际为6月9日当日分装,产品资质、储存及保质期均符合要求,分装盒标签上日期失误系员工操作时误触键盘所致,共影响7笔外卖订单。
海底捞表示,对此次失误给顾客带来的困扰深表歉意,并已安排专人联合外送平台对受影响的顾客进行回访沟通,海底捞已启动标签系统升级,通过技术与流程的优化杜绝类似失误,并提升员工操作的便捷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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